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鄧水良)正值盛夏,艷陽下的楓林鎮山嶺郁郁蔥蔥,一排排補植復綠的樹苗迎風而立,透著勃勃生機。看著眼前這一幕,醴陵市檢察院檢察官鄧水良與林業局的同志相視而笑,眼中滿是欣慰。
這片曾因違建倉庫、曬谷坪而“傷痕累累”的林地,在被不起訴人晏某某的補植復綠下重煥生機,茁壯成長的樹苗順利通過林業局的驗收。“檢察官同志,您看,林地修復好了,用地手續也全辦齊了,合作社又能照常經營啦!”晏某某臉上漾著笑意,語氣里滿是欣喜。
2018年,晏某某計劃在醴陵市楓林鎮投資紅薯種植加工項目,不久后牽頭成立了某種養農民專業合作社,由他擔任法定代表人。項目初期,楓林鎮政府已為其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可隨著生產規模不斷擴大,合作社的生產、倉儲空間漸漸捉襟見肘。情急之下,晏某某在未辦理林地使用許可手續的情況下,流轉了金陽村李家沖組、杜家沖組的喬木林地,動工修建起倉庫和曬谷坪。
2024年10月8日,醴陵市公安局以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向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醴陵市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經審查后對晏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將行刑反向銜接線索移送行政檢察部門辦理。
案子不起訴了,事情就畫上句號了嗎?檢察官眉頭緊鎖:晏某某占用的喬木林地,生態系統已遭嚴重破壞,水土保持、生物棲息功能大打折扣。但是,晏某某的合作社難以承擔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法定最低處罰,且其至今還為50多位村民解決了就業問題。為此,檢察官多次與晏某某談話,既闡明生態環境損害的法律責任,也引導他明白修復生態是違法行為的必然后果,最終推動他主動扛起了修復責任。
今年2月13日,醴陵市檢察院向林業局發出檢察意見,指出晏某某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違法事實,建議林業部門跟進履職,推動生態修復。
檢察意見書像一把鑰匙打開了生態修復的大門,收到檢察意見后,林業局迅速響應,與晏某某進行磋商,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晏某某作為賠償義務人,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主動承擔修復責任,繳納93210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考慮到晏某某缺乏專業技能,補植復綠由醴陵市某勞務服務部負責代履行。同時,林業局發揮專業優勢,為晏某某補植復綠設計制定了科學合理的《造林復綠方案》,長期提供種植技術指導。
今年7月,醴陵市林業局組織驗收,被毀林地已完成造林復綠,苗木成活率超95%,昔日違建舊址重現綠意。合作社還將開展為期3年的管護,守護這片“新生林”茁壯成長。
責編:劉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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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伏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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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法治報